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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等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甲由于欠“**”的钱,与陈某甲(另案处理)商量骗取他人的稻谷,黄某甲从一间江西**集团**公司租赁赣CF9****牵挂车,由于黄某甲与陈某甲的驾驶证均不符合驾驶牵引车,于是,黄某甲与陈某甲冒用郑某甲的名字制作了假驾驶证,并以郑某甲的名字以及假车牌赣CK5****在湛江市**公司登记信息。2014年6月4日,被害人江某某叫**公司梁某某委托货车将其一车稻谷运输到阳江市**库,梁某某帮助江某某委托了黄某甲、陈某甲驾驶的赣CK5****的牵引车运输,但其冒充是郑某甲。到2014年6月5日7时许,黄某甲、陈某甲开一辆赣CK5****牵引车到**镇**村市场,江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叫工人将55930公斤稻谷装上赣CK5****牵引车上,江某某让赣CK5****司机将货运输到阳江市**库。2014年6月5日,黄某甲、陈某甲以十多万的价格卖给了莫某甲,并根据莫某甲的要求,将稻谷运到莫某乙的稻谷加工厂。事后黄某甲与陈某甲对江某某隐瞒说车辆在中途出现交通意外停留,以此借口拖延时间。到2014年6月13日赣CK5****牵引车的司机已关机。

案发后,黄某甲已赔偿江某某的损失,并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2014年6月19日,陈某甲(已判刑)告知被告人黄某甲其获得一辆锐志小轿车,是赃车,黄某甲叫陈某甲处理掉。同日黄某甲还打电话告诉庄某某(已判刑)该车是赃车,让其帮忙销赃。同年6月23日陈某甲以该赃车为抵押向郑某乙(绰号**)借了人民币38000元,并在双方的借据上冒签了该车实际车主陈某丙的名字。事后,郑某乙怀疑该车是赃车,便找陈某甲偿还借款。于是,陈某甲将此事告知了黄某甲,黄某甲让其将该车窝藏起来。同年6月28日12时许,陈某甲打电话叫黄某甲让庄某某开车载他到该赃车停放的地点将赃车藏匿起来,到了13时,庄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载着陈某甲来到雷州市**停车场处,陈某甲取走该车后便将车开到雷州市**镇**村一个废弃木板厂处藏了起来,庄某某则驾着自己的车跟在陈某甲后面,陈某甲将那辆赃车藏匿好后又乘坐庄某某的车回到雷州城区。6月28日当天,陈某甲以郑某乙催还钱为由让黄某甲汇款5000元到庄某某的银行卡中,先还部分的钱给郑某乙,黄某甲汇了5000元到庄某某的银行卡。

事后经查,上述涉案赃车的车主是被害人陈某丙,该车于2014年6月18日停放在湛江市麻章区**镇**村住宅后面空地处被盗。经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丰田锐志小轿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8万元。该车现已发还车主陈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涉案锐志小轿车是赃车,而参与以抵押、窝藏等方式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黄某甲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年以上3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浩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壹册,证据目录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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