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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黄某甲龙,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柴某某洋村自田坑17号。2020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某甲龙在我市沙溪镇某出租房内,先通过在“球球大作战”游戏平台上发布收购游戏账号的虚假信息,物色出售游戏账号的被害人,通过QQ方式诱骗被害人进入“转转交易平台”,再伙同“彪哥”(身份不详,在逃)伪造交易转账凭证,以交纳保证金、风险费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唐某人民币400元、王某人民币1796元、邓某强人民币400元、洪某蔓人民币2400元、杨某杰人民币1748元,并骗取了上述被害人及被害人吴某的游戏账号密码,分别造成被害人吴某游戏账号损失人民币1500元、唐某游戏账号损失人民币3400元、邓某强游戏账号损失人民币150元、杨某杰游戏账号损失人民币700元(以上游戏账号损失价值均系被害人自报)。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龙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被告人黄某甲龙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吴某、唐某、邓某强、杨某杰的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龙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龙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视听资料2份;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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