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0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甲陪同亲戚到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口被害人吕某甲经营的“**门业”购买不锈钢门,因而结识吕某甲。后黄某甲筹经常到“**门业”闲坐喝茶并向吕某甲谎称自己在**区**路的“恒大金碧外滩湾”楼盘做项目,与楼盘项目的领导关系不错,准备将该小区的1100多个入户门介绍给其做,从而骗取吕某甲的信任。后黄某甲带吕某甲到“**金碧外滩湾”工地看房,吕某甲表示没有购房需求,倒是想购买商铺。黄某甲听后谎称认识“**金碧外滩湾”项目总施工邱某甲(经查证,没有邱某甲该人),通过邱某甲能够低价拿到商铺,只需要事成后拿2万元酬谢邱某佳。吕某甲动心后,黄某甲便要求先交付8万元定金,吕某甲遂于2019年8月20日15时许在潮阳区**街道“**门业”拿了8万元现金给黄某甲。至8月28日,吕某甲再次到“**金碧外滩湾”挑选商铺,选定商铺后黄某甲谎称要先交付27万元才能有内部优惠,吕某甲同意后于2019年9月1日在**区**路口处拿了27万元现金给黄某甲。黄某甲在吕某甲多次要求出具收据情况下,自己伪造一份声明书于2019年9月12日交给吕某甲。之后黄某甲又多次催促吕某甲拿2万元酬谢费,2019年10月5日及10月8日,吕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四次转给黄某甲2万元。
黄某甲在骗取吕某甲37万元后一直没有兑现购买商铺一事,吕某甲心生怀疑便到“**金碧外滩湾”打听总施工邱某甲,得知没有该人后便向公安机关报警。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声明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物证;
2.证人洪某甲、黄某乙、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辨解;
5.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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