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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赖某甲等人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1.被告人黄某甲,女,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6001986********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号,现住福建省宁化县******因赌博于2018年10月12日被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赖某乙,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2********,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镇**花园**路**栋**室,现住石城县**镇**城**栋**号**室。因赌博于2011年9月1日被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6日被石城县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1月15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3.被告人黄某乙,男性 ,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6********,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镇**路**号。因赌博于2017年10月12日被石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19日被宁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1月16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赖某乙、黄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从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赖某乙、黄某乙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7月18日,黄某丙、刘某某、陈某甲、温某某等人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甲,要求向其购买冰毒,黄某甲叫黄某丙等人到福建省宁化县**酒店进行交易。当天下午,黄某丙、刘某某、温某某来到**大酒店门口,由黄某丙付给黄某甲1000元现金,黄某甲拿了0.2克冰毒卖给黄某丙。随后,温某某以替朋友购买冰毒为由叫黄某丙帮其付钱给黄某甲,黄某丙用微信支付500元给黄某甲后,黄某甲卖给黄某丙0.1克冰毒,随后将0.1克冰毒转交给温某某。

2、2019年7月27日下午,陈某乙在石城县**镇**宾馆**房间里,用微信转给被告人黄某甲500元,黄某甲卖给陈某乙0.1克冰毒。

3、2019年7月27日晚上,赖某甲想向被告人黄某甲购买冰毒,并通过电话相约在石城县**镇**体育馆附近交易,两人在上述地点见面后,赖某甲用300元现金在黄某甲手里购买了0.1克冰毒。

4、2019年7月29日中午,赖某甲与被告人黄某甲在石城县**镇**体育馆旁边一条巷子里见面后,赖某甲花900元从黄某甲手里购买了0.2克冰毒。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赖某乙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赖某乙在其位于石城县**镇**小区**栋**元**室的房子客厅内容留了黄某甲、黄某乙吸食了冰毒。

2、2019年6月中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赖某乙在其房子客厅内容留了黄某甲吸食了冰毒。

3、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赖某乙在其房子客厅内容留了黄某甲、赖某甲、外号“辉老 ”(陈某某)吸食了冰毒。

4、2019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赖某乙在其房子客厅内容留了黄某甲、外号“辉老”(陈某某)、陈某某的朋友吸食了冰毒。

(二)黄某乙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乙在其位于石城县**镇**路**号的房子客厅内容留了黄某甲、赖某甲、赖某乙吸食了冰毒。

2、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乙在其位于石城县**镇**路**号的房子客厅内容留了黄某甲、赖某甲、赖某乙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黄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赖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赖某乙多次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被告人黄某乙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黄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赖某乙、黄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清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被告人赖某乙、黄某乙现在家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案卷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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