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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号,住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小区****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R&X酒吧门口对面马路边,将重约0.7克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2.2020年6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R&X酒吧门口对面马路边,将重约0.9克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

3.2020年7月5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R&X酒吧门口对面马路边,将重约0.7克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4.2020年7月7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R&X酒吧门口对面马路边,将重约0.7克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5.2020年7月8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R&X酒吧门口对面马路边,将重约0.5克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6.2020年7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R&X酒吧门口对面马路边,将重约0.7克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7.2020年7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R&X酒吧门口对面马路边,将重约1克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

8.2020年8月5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R&X酒吧门口对面马路边,将重约0.9克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

9.2020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R&X酒吧门口对面马路边,将重约1克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

10.2020年7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卧龙五洲小区附近,将重约0.9克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雷某某,通过现金收取毒资人民币380元,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20元。

11.2020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卧龙五洲小区附近,将重约0.9克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雷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人民币598元。

2020年8月11日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并在其出租屋内起获0.58克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 7 plus手机一台、白色晶体物质一包;2.书证: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3.证人黄某乙、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8.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刚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册9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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