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103041989********,汉族,自贡市人,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号**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中午15时30分许,吸毒人员潘某某通过微信(昵称“姐最拽”)向黄某甲(微信昵称“钻石眼泪”)联系购买价值200元人民币的毒品套餐,双方约定按照以往交易方式在黄某甲居住的自贡市高新区丹桂小区43栋进行交易。随后,被告人黄某甲将一小袋重0.3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一颗重0.0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用卫生纸裹好,放入一个白沙烟盒中,然后来到丹桂小区43栋3楼楼道,将装有毒品的烟盒放入墙上装一绿色牛奶箱中,并拍下照片。尔后,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红包收到潘某某200元毒资后,告诉了潘某某取毒品的地点,并将存放毒品的照片发给了潘某某,交易结束后民警将黄某甲抓获。随后,民警从被告人黄某甲的住所中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19小袋(经称量重6.6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颗(经称量重1.75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④毒品称量笔录⑤门诊病历、检验报告⑥认罪悔过书⑦抓获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潘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三、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五、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毒品称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频、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家监视居住。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