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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_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吸食毒品多年,并为此被强制戒毒多次,2017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十个月,服刑期满后又继续复吸,因无经济来源便以贩养吸,并在钦北辖区内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分别是:

1.2020年9月3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赖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甲求购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黄某甲在钦灵公路31.5公里处的路边一粒用红色塑胶袋包装的毒品卖给赖某某,获得毒资100元。

2.2020年9月5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赖某某又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甲求购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黄某甲在钦灵公路31.5公里处的路边将一粒用红色塑胶袋包装的毒品卖给赖某某,获得毒资50元。

3.2020年9月5曰上午10时许,吸毒人员黄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甲求购毒品海洛因,后被告人黄某甲在钦灵公路31公里附近的路边将一粒用红色塑胶袋包装的毒品卖给黄某乙,获得毒资50元。

4.2020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吸毒人员黄某乙电话联系黄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后黄某甲在钦灵公路31公里附近的路边将二粒红色塑胶袋包装的毒品卖给黄某乙,获得毒资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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