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现住***镇***。被告人黄某甲前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处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2020年1月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为牟利,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黄某乙、黄某丙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饶平县***将100元(约0.02克)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
2.2020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饶平县***将100元(约0.02克)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丙。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块状物8小包,合计0.51克及手机等物品。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D202001023001、D202001023002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D202001023003、D202001023004、D202001023005、D202001023006、D202001023007、D202001023008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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