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代吸毒人员黄某乙购买了300元的毒品海洛因,从中获取30元好处费。
2020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又按约定代吸毒人员黄某乙购买300元毒品海洛因,并约定黄某甲从中得到30元的好处费;同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去取毒品海洛因途中被民警抓获,经被告人黄某甲指认,公安民警在平果市旧城镇教美村东楼屯附近道路旁一顶草帽下面查获1颗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23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收缴的毒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荣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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