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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99********,壮族,小学,农民,住田东县**镇**村**屯**组**号。2020年7月30日因吸毒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田东县新百通皇冠假日酒店附近,贩卖200元海洛因给黄某乙。

2、2020年7月11日20时许,黄某甲在田东县新百通皇冠假日酒店附近,贩卖300元海洛因给黄某乙。

3、2020年7月11日晚上,黄某甲在田东县新百通皇冠假日酒店附近,贩卖200元海洛因给黄某乙。

4、2020年7月14日18时许,黄某甲在微信分别收取黄某乙和凌某某80元和10****,去到田东县新百通马可波罗瓷砖附近跟外号叫“血阳”的李某甲购买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将购买的的海洛因拿到凌某某的出租房交给黄某乙和凌某某,并在凌某某的出租房里面一起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伟杰

检察官助理:李树兴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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