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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5********,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阳县田州**村**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田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为吸毒人员,并且向他人购买毒品K粉用于向他人贩卖。

1.2019年8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田阳县**路**休闲吧路边贩卖一包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分别收取陈某某微信转账1200元、300元、500元毒资。

2.2019年9月19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田阳县**酒吧楼下贩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甘某某,收取100元毒资。

3.2019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县**路**休闲吧路边贩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黄某乙,收取500元毒资;2019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田阳县**园**楼部门前贩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黄某乙,收取200元毒资;2019年10月7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县**路**休闲吧路边贩卖一小包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黄某乙,收取200元毒资。

4.2019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田阳县**休闲吧附近贩卖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卢某某,收取毒资900元。

2019年10月14日22时许,田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田阳县田州古城**烧烤店抓获被告人黄某甲,从其身上查获用白色塑料分口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晶体7小包,净重1.23克;民警在田阳县**路**号**楼黄某甲租住的房间进行搜查,查获用白色塑料分口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晶体1包,净重9.15克,在一张面值一百元人民币上查获少量零散的疑似毒品K粉晶体物,净重0.41克;在床垫下查获毒资人民币561元,在墙角查获微型电子秤2台,一次性封口包装袋463个。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0月15日尿检,甲基安非他命、苯二氮卓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疑似毒品、电子秤、手机、人民币等物品;2.书证: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陈某某、甘某某、黄某乙、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毒品K粉而故意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彦伊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田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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