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6月17日18时58分,黄某乙通过电话联系黄某甲要求帮忙其购买100元海洛因毒品,并给予黄某甲100元好处费,黄某甲同意,约定在徐闻县迈陈镇中心卫生院对面移动营业厅门口碰面,见面后黄某乙给黄某甲100元购买毒品。时至2020年6月17日19时15分,黄某甲就驾驶一辆红色台铃电动车来到徐闻县迈陈镇中心卫生院对面移动营业厅门口,然后就将一小包疑似海洛因毒品交给黄某乙,黄某乙接过100元海洛因毒品后从身上拿出一张100元人民币递给黄某甲作为辛苦费。双方完成交易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当场在黄某乙身上缴获可疑毒品一小包,在黄某甲身上搜获毒资100元、VIVO智能手机一部、作案工具电动车一辆。经称重,被扣押毒品净重0.11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扣押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100元、手机1部、电动车1辆、海洛因毒品1小包;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身份信息、指认笔录、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现场抓获视频、称重视频、讯问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他人代购毒品,获取好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187页,检察卷1册16页。
3.涉案物品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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