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明知其母亲李某某(另案处理)长期在其经营管理的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农家乐内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仍帮助李某某收取钱财并将毒品拿给购毒人员,具体事实有两笔:
(1)2019年7月15日下午,王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某甲转账人民币150元(以下币种同)购买毒品,后在王某某住宿的**农家乐客房内,黄某甲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拿给王某某。
(2)2019年7月25日下午,王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某甲转账180元(其中毒资100元),后在王某某住宿的**农家乐客房内,黄某甲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晶体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拿给王某某。
2.2019年12月27日11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微信联系黄某甲要求购买300元的甲基苯丙胺晶体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张某某通过微信向黄某甲转款毒资300元、路费40元,黄某甲另向张某某索要少许甲基苯丙胺晶体、半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作为好处(下文简称“少许约定毒品”)。同日12时50分许,黄某甲在其居住的巴南区**小区**幢**号房屋内,留下少许约定毒品后,将其他甲基苯丙胺晶体、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张某某。张某某离开交易现场后遂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张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疑似物0.2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0.14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2月27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给张某某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照片、手机照片等物证。
2. 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账号、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黄某甲的立功表现材料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王某某、张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辨认现场、搜查、称量、提取等笔录。
6.《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
7.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妨害社会管理法规实施,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晶体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诚
检察官助理 赵昌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其住所地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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