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通过电话联系“阿娟”后,被告人黄某甲在南三镇中环村路口的垃圾桶旁向“阿娟”为曾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代购200元毒品“冰毒”,并从中赚取40元的劳务费。
2019年9月18日12时,被告人黄某甲通过电话联系“阿娟”后,被告人黄某甲在南三镇中环村路口的垃圾桶旁向“阿娟”为曾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代购200元毒品“冰毒”,并从中赚取40元的劳务费。
2019年9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黄某丙家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被告人黄某甲未吸食完的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2. 证人曾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3. 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4.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5. 称重笔录、称重视频;
6. 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移动电话通信记录、说明;
7. 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决定书;
8. 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9.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10.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说明、物证照片制作说明;
11. 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12. 户籍资料及前科证明;
13. 认罪认罚具结书;
14.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等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两次为他人代购吸食的毒品400元,从中收取劳务费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志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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