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91958********,壮族,大专文化,**级**,中共党员,退休事业干部,户籍地为巴马瑶族自治县**镇**街**号,居住地为巴马瑶族自治县**乡**号。1977年3月参加工作,1994年10月至2018年9月在巴马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工作,期间于1995年6月至2018年2月任巴马**教育局**办**,2018年3月至8月任基建专干,2018年9月退休。因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留置,12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的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担任巴马瑶族自治县**局**办**的职务便利条件,挂靠巴马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揽由自治县教育局负责实施的巴马**小学教学楼旧房拆除及场地土方回填等工程项目,并由其妻莫某某等人负责组织工人施工。在施工结算过程中,黄某甲通过虚列“教学楼四周砌毛石基础”工程量306.18立方米和虚增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1770.2平方米及将教学楼废碴“搬运一公里以内”的工程量从512立方米虚增至1182立方米,共套取公款129042.40元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2月6日转入莫某某个人账户62284528400******,由黄某甲支配使用。
二、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担任巴马瑶族自治县**局**办**、基建专干,负责组织教育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审核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申请及对工程进行隐蔽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签证等项目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方便,先后收受工程老板黄某乙、王某甲、陈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韦某甲、王某乙、黄某戊、黄某己、龙某某、黄某辛、韦某乙、黄某壬、黄某癸、黄某庚、韦某丙、吴某某、黄某、刘某某、廖某某等20人现金人民币共计34700元,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身利用其担任巴马瑶族自治县**局**办**、基层专干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公款129042.40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又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4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和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刘世令
检 察 员: 黄尚贤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卷共1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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