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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9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1999年7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上旬至3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顾某某(不起诉)在两人位于平湖市***镇**村**尖*号自己家中聚众赌博,先后十余次纠集参赌人员张某某、徐某某、翁某某、全某某等人以“筒子功”、“21点”等形式赌博,抽头获利约4700元,并提供给参赌人员赌资约7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前科材料、微信截图、账单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翁某某、全某某、庄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员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十余场以上,抽头渔利约4700元,并为参赌者提供赌资共计约77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明

检察官助理:方芳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平湖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5********;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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