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8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从2019年11月初开始通过“六合彩”的方式参与赌博,并接受他人投注,其中,接受参赌人员黄某乙、周某某、向某某等人的投注,黄某甲从中收取特码回扣8%,收取波色、单双、大小、生肖、平特回扣2%。经查,黄某甲从2019年11月初至2020年1月18日,接收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共26期,接受投注总额为534270元,总获利10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结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梦园
二O二O年四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光盘壹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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