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黄某甲(自报),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7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工人,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卢某某(另案处理)每天在二人经营的位于本市东城街道**号的**百货店内以“斗牛”等方式聚众赌博,每天抽水约300元,期间黄某甲、卢某某共抽水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黄某乙等参赌人员的证言,同案人卢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