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4〕36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田东县**镇**村**屯**号,住田东县**镇**街。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办案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称在2013年至2014年间帮助卢某某(另案处理)以“六合彩”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7月15日21时25分,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在田东县**镇**街黄某甲家当场查获正在以“六合彩”方式进行聚赌的被告人黄某甲以及参与赌博的黄某乙、黄某丙、罗某甲、黄某丁、罗某乙、黄某戊、吴某某等人,并缴获相关“六合彩”下注单据、赌资、传真机等涉案物品。经核查,仅2013年第74期至2014年第80期,被告人黄某甲收受赌博金额就达78042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说明;3、证人罗某甲、黄某己、黄某丙、黄某戊、吴某某、吴某某、黄某乙、韦某某、罗某乙的证言;4、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5、银行存款明细查询单、赌博相关书证;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海
2014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文移送;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