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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住广西平果市**镇**栋**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利用非法“六合彩”信息竞猜的方式,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支付等形式接受赌博人员罗某某、潘某甲、潘某乙、韦某某等人投注赌博。2020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平果县马头镇建民路烈士陵园附近接受赌博人员韦某某、石某某、黄某乙、乃某某等人投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统计,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的赌资数额累计1242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 证人韦某某、罗某某、潘某甲、潘某乙、石某某、黄某乙、乃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4. 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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