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建议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至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架空层,摆放自动麻将桌1张,为陈某某、孙某某、黄某乙(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冲击麻将提供条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扣押自动麻将桌1张。被告人黄某甲因上述事实被行政罚款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孙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黄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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