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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赌博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58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后洋黄村179号的家中或者棋牌室内,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投注的方式,多次从赌博人员黄某乙、黄某丙、王某某、黄灵通、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处接收“六合彩”形式赌博投注额达人民币45000余元,被告人黄某甲个人投注“六合彩”赌资额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黄某甲将上述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的“六合彩”赌资上报给上家周某甲或者林某丙(均另案处理),并通过上家返还投注额5%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后洋黄村179号的棋牌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王某某、黄灵通、林某甲、林某乙、高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周某甲、林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证明;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熙

检察官助理:周伟玲

2020年628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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