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甲”、“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集镇**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雷某某、叶某某、周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崇阳县金塘镇**村“**了”、“**了”等地开设赌场,使用麻将以“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少时二、三十人,多时达百余人。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在该赌场以股东分红的形式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崇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的核查通知、咸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动队的核查情况报告、刑事判决书、湖北省代收罚没收入票据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付某某、陈某某、宋某某、卢某甲、卢某乙、黄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及同案犯叶某某、周某某、黄某丙、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雅志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集镇**号,联系电话1315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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