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上旬至9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的家中,先后接受唐某某、柯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渔利人民币1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有关的书证;2、证人唐某某、柯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少容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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