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赌博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上旬至9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的家中,先后接受唐某某、柯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渔利人民币1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有关的书证;2、证人唐某某、柯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少容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