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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4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保定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黄某甲为获取非法利润,与英国MT公司的员工即同案人孙某某(另案处理)商定,委托英国MT公司在境外各国际皮草拍卖会代为购买水貂生皮82183张。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其在国外购买的水貂生皮应正常报关缴税进口的情况下,仍通过同案人孙某某委托英国MT公司以“一条龙服务”形式将购买的水貂生皮以每张约50-80元通关加工费,交由惠来县**厂以明显低于应缴纳税款价格包税通关进口,并硝制加工成熟皮后在境内交付。同案人林某甲以惠来县**厂的名义,以伪报加工贸易性质的方式将皮草生皮走私进口,硝制加工成熟皮后,在国内交付给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核对款项后,将通关加工费、运费等款项转账汇到林某甲所指定的银行账户。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国家应缴税款1052.03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境外拍卖会发票、加工装箱单、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

2.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3.鉴定意见: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海关核定证明书、广东汕特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

4.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5.同案人孙某某、林某甲、蔡某某、钟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逃避海关监管,以明显低于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他人包税进口皮草,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具有立功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焕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查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万元,请依法判决;

3.本案案卷共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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