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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过失致人重伤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0月2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在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厂内驾驶苏E6****白色路虎车时,因疲劳驾驶、操作不当,撞上停在路边开着门的其妻子黄某乙驾驶的苏E9****小型轿车,后苏E6****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失控,又撞上车间墙面,导致墙面倒塌,砸向在车间内工作的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致两人受伤。

经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四肢瘫构成重伤一级,左侧血气胸伴肺萎陷超过70%构成重伤二级,面部瘢痕、肋骨骨折及多处脊柱骨折构成均轻伤一级,头皮瘢痕、颧骨骨折、上颌窦壁骨折及肩胛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黄某甲与吴某某、张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路外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疏忽大意,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文元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速裁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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