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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常州**有限公司员工,安徽临湖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村委**号(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吕某某近亲属马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带领工人黄某乙、阚某某、谭某某、被害人吕某某(男,殁年31岁,江苏溧阳人)等人在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8#原料仓库更换行车轨道,被害人吕某某在整理电缆线时,因电缆线外绝缘层漏电遭电击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符合电击致心跳骤停死亡。

经调查,作业班组在潮湿的环境下进行临时用电,电缆线直接放在潮湿并有积水的地面使用,经使用兆欧表测量此时电缆相线和外皮绝缘电阻几乎为零;作业班组选用的电缆线有3处以上接头,且事发当日电缆线在拖拉时曾断裂,被害人吕某某使用普通胶布进行了简单的缠绕,在距离拉断处1.5米还有一处铜丝裸露破损;作业班组将电缆线直接接入中东公司配电箱内的断路器上,没有采取漏电保护措施,导致被害人吕某某在整理电缆线时,因电缆线外绝缘层漏电遭电击死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黄某甲作为常州**有限公司安装班组长,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案发后,常州**有限公司和被害人吕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1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燕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区**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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