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镇**村楼**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晋江市**镇**村菜市场屋盖压型钢板生锈漏水且存在掉落的安全隐患,**村老人协会委托被告人黄某甲对其中140平方米左右的屋盖压型钢板进行修缮。2020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组织张某某、黄某乙及被害人黄某丙到晋江市**镇**村菜市场进行修缮作业,被害人黄某丙在屋架第二榀至第三榀间已割开的压型钢板上作业时,钢板断裂,被害人黄某丙失足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某甲作为施工队组织者,对于作业现场疏于管理,组织作业人员在防护不严密的轻质型材屋面板作业时,未搭设临时走道板,未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采取在屋面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丙符合高坠死亡。案发后,晋江市**镇**村老人会赔偿被害人黄某丙家属人民币47万,被告人黄某甲赔偿人民币28万,被害人黄某丙家属表示谅解。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投案证明,调解赔偿材料,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甲对现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生产设施、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生产,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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