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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6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国际物流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同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已起诉)系该公司员工。庄某甲(在逃)系深圳市某某运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上述三人均已起诉)系该公司员工。2018年8月份起至案发,黄某甲购入伪劣卷烟、烟丝,安排黄某乙运输至庄某甲所在某某公司,庄某甲又安排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伪装成座椅套等物品,按照黄某甲提供的地址通过邮寄方式非法往境外销售,已查获尚未售出的伪劣卷烟、烟丝合计价值730,193元人民币。2019年8月12日,中国邮政深圳市罗湖营业所发现某某公司邮寄的 “Marlboro”等品牌成品卷烟共449条,经鉴定,其中伪劣产品价值35,700元人民币。同年8月13日,深圳市光明区烟草专卖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公司抓获黄某乙,查获“ESSE”、 “Marlboro”等多个品牌品种成品卷烟共232条、烟丝 35公斤,经鉴定,其中伪劣产品价值33,822.5元人民币;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三区某某公司抓获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查获“ESSE”、 “Marlboro”等多个品牌品种成品卷烟共4824条、烟丝 265公斤,经鉴定,其中伪劣产品价值660,670.5元人民币。2019年11月1日,民警在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抓获被告人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公司扣押的赃物香烟232条、烟丝35公斤,在某某公司扣押的香烟4842条、烟丝265公斤,在邮局扣押的香烟449条,作案工具货车一台;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亚轩公司出具的为**公司带货明细一份,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某某公司往境外邮寄香烟的邮政单据复印件14份,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庄某甲收取运费共计人民币43825元的支付宝记录截图,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案发现场照片,工商登记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丁、何某某、樊某某、黄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烟草专卖品价值鉴定,烟草专卖品检验报告,声像资料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志军

2020年49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本院讯问笔录一份。

4.物证赃物香烟5505条、作案工具货车一辆均暂扣于南凤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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