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无固定职业,在融创中国房地产(合肥)分公司工作,因销售假药嫌疑,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塘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起,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始在网络上贩卖华佗锁精丸、虫草鹿鞭王等假壮阳药,并雇请证人黄某乙、余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安徽省合肥市**地铁口一出租屋内帮忙销售和邮寄包裹,每个月工资为3000元。2019年11月1日, 被害人卢某某看到假壮阳药的广告后联系上黄某乙,谈好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两盒华佗锁精丸, 并通过闲鱼网站下单购买。次日, 黄某乙将包裹邮寄至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栋。
经鉴定,涉案华佗锁精丸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2019年12月14日,黄某甲在安徽省合肥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交易记录订单信息、物流订单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黄某乙、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涉案药品成份鉴定报告;7.辨认笔录:黄某甲对包裹的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少麟
2020年3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