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向涉案男子“阿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承租房东吴某某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的老厝居住。期间,黄某甲向**镇**居委**水管附近一家废品站以每斤约1.5元的价格购买假冒卷烟标识一千多斤准备进行贩卖,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9月7日下午14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老厝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疑似假冒云烟卷烟外、内标识共计2.4万张,疑似芙蓉王卷烟外、内标识共计2.76万张,疑似白沙卷烟外标识0.48万张,铝箔纸3件和膜包机一台。经鉴定,涉案卷烟标识均为假冒品牌标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刑事照片、商标注册证、真伪检测报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察、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健生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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