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始,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白云区**公司任**期间,伙同该公司**黄某乙、副**梁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负责公司物业租赁、收取租金等的职务便利,趁租户合同到期续租之时,以不交钱不续租相挟、交钱可降低租金等为诱,向租户林某某、郑某某、马某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赁协议、转账截图、银行流水、任职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郑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同案人梁某某、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锋杰、夏慧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百八十一册及光盘资料三百三十一张、移动硬盘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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