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仁某某**街道**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某某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20日批准逮捕,同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与唐某某于二十年前结婚,育有二孩,双方于2019年8月29日协议离婚,2020年9月7日唐某某与陈某乙登记结婚。因不满唐某某与陈某乙结婚,2020年9月26日黄某甲与唐某某发生纠纷致唐某某受伤,后仁某某中枢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黄某甲被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2020年11月5日15时许,黄某甲到**街道**社区陈某乙与唐某某租住的住处,在观察到陈某乙未在家的情况下,从出租房楼顶翻入六楼唐某某屋内,挟持唐某某与其一起离开,遭唐某某拒绝并叫黄某甲离开,黄某甲拒不离开,随后唐某某挣脱黄某甲逃走,黄某甲又在其房间内翻找唐某某以前使用的手机,后陈某乙报警与警察一起赶到出租屋内,黄某甲手拿菜刀架在脖子上与警察对峙,并用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拇指砍掉一截,再用刀架在脖子上爬到客厅窗台上坐着,后经多方劝阻一个小时左右黄某甲放弃自杀被警察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破案报告书、批准逮捕书、逮捕证、到案经过、仁某某公安局提供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黄某乙、田某某、杨某某、蔡某某、彭某某、陈某甲、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某乙、唐某某的陈述;5、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黄某甲笔录视频光碟3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碟一张,辨认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未经陈某乙和唐某某的允许,侵入其二人所居住的房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黄某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谌 俊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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