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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7日经田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来到田东县祥周镇布兵村局奉移民点黄某乙家门前,未经允许用脚踢踹大门强行进入,上到二楼房间后又用椅子砸坏窗户玻璃及纱网。经鉴定,被踢坏门锁及砸坏的玻璃窗等物修复(更换)费用1921元。

案发后,黄某甲已修复砸坏的窗户及赔偿损失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照片说明等书证;

证人陆某甲、陆某乙、鲍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鉴定意见;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2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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