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甲于2017年5月22日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9 月16 日,何某某(微信账号“hejunxi****”,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黄某甲(微信账号“hfs889****”)联系购买2颗象牙三通等物品。2018 年9 月18 日,被告人黄某甲联系好货源后,由其上家通过顺丰快递到付的方式直接发货给何某某。何某某收货后,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黄某甲人民币600 元。其中两颗疑似象牙三通售价约500元左右。经鉴定,从何某某处扣押的两颗疑似象牙三通为象牙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辨认笔录;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莉莉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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