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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兴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某乙,系被告人父亲,联系电话:135*******。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分别于2017年4月、2018年5月从网上购得小太阳鹦鹉、金太阳鹦鹉,后在兴宁市**镇**村**号住家驯养、繁殖。2020年3月始,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每只240元人民币的价格,陆续出售繁殖的小太阳鹦鹉6只。

2020年6月2日,兴宁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甲住家,查获被告人黄某甲驯养繁殖的小太阳鹦鹉30只、金太阳鹦鹉8只,后移送到梅州市野生动物收容救助站。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上述小太阳鹦鹉物种名称为绿颊尾鹦鹉,金太阳鹦鹉物种名称为太阳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兴宁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兴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文峻

检察官助理:陆小琴

年十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材料二十八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情况表》共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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