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72********,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为了制造枪支从淘宝网上购买制造枪支所有的射钉器、钢管、射钉器螺丝等配件,然后在自家山寮里用切割机将射钉器、钢管、射钉器等配件改装成一支射钉枪。2020年8月10日,保亭县公安局到黄某甲家核查涉枪线索时,黄某甲主动将该枪支上缴。经鉴定,黄某甲改装的射钉枪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射钉枪一支;
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扣押物品清单、查获枪支经过;
证人证言:陈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能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现住在海南省保亭县**镇**村委会**村,联系方式:1520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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