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大田县**镇街道赶圩时,从一摆摊商贩处购买了一把射钉器及一些射钉弹,又从建设街道的一家五金店购买了钢管和钢珠,在自己位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家中使用小型电焊机将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改装制造射钉枪一支,后黄某甲在枪管上加装瞄准镜并使用改装好的射钉枪驱赶野猪,平时黄某甲就将射钉枪存放在高星村家房子后山的竹林中。2020年3月18日,大田县公安局接举报到黄某甲家中搜查,并在后山竹林查扣射钉枪一支。后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14日,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装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射钉枪一支;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6.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起增
检察官助理陈杨俊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3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射钉枪暂扣于大田县公安局。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