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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住平果市**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按照其收集到的制造枪支的图纸资料,自购制枪材料,制造枪支2把。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所制造的枪支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甲所制造的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2把及制枪工具一批;2.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淘宝购物清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韦某某、黄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枪支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秋琴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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