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1********,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家住富宁县****村民委**小组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在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山毁林开地种植甘蔗,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林业用途。经鉴定,黄某甲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9.3亩。

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实了案发时间是2019年1月至4月,发现时间是2019年7月25日,立案时间是2019年7月25日,黄某甲符合主体资格,无前科劣迹,不是网上在逃人员,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其所非法占用的农用地系其自家的林地的事实。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覃某某、陆某某、黄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均证实了2019年1月份,其村的黄某甲在本村小组的**山将村集体分给罗某某(系黄某甲岳父)家承包的一块地上的杂木砍伐后该种植甘蔗的事实。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了由于其家比较穷,所以其就想种植一点甘蔗来增加家里收入,2019年1月份,其就用油锯自己到本村小组分给其承包的**山上的林地内的杂木砍伐,2019年4月份用挖机开成台地后种植甘蔗的事实。

4.鉴定意见:文林司鉴[201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了经鉴定,黄某甲非法占用的林业用地面积为19.3亩,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黄某甲的事实。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对黄某甲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现场勘查,黄某甲也对现场进行辨认,其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已被采伐种植甘蔗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改变林地的林业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有成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联系电话:1917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