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8﹞461号
被告人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5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现住右江区**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初,被告人黄某甲到**坡跟当地村集体和部分群众承包了该地块用于修建**砖厂厂房和取土制砖。2016年6、7月份期间,因加大生产规模,黄某甲在未办理相关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使用挖掘机、推土机扩大取土范围。经百色市林业技术员实地构图计算,黄某甲在**坡取土施工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5359公顷(23.04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委托书、公证书、土地承包合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黄某丙、周某某、欧某某、梁某甲、卢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卢某乙、梁某丁、卢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4、右江区**乡**村**砖厂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351776****;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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