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7********,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19年7月23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本案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2日移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1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开始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业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改变林地用途,建设饶平县**砖厂,后在其建设的砖厂周围处,破坏林地用于堆土、堆煤渣,破坏林地面积合计62.91亩。2016年被破坏林地性质,变更为生态公益林。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于2010年4月份左右,在饶平县钱东镇万山红农场大脚腿岭,雇佣他人擅自对该处林地进行平整,建设饶平县**砖厂,该砖厂于2010年年底建设完成投入生产。
2.被告人黄某甲在砖厂建成后于2013年扩建砖厂的生产线的规模,同年在南国生态园度假村向万山红农场承租的林地上建设铁皮大棚及在占用的林地上露天堆放用于砖厂烧砖的土,自2013年开始通过堆土不断扩大露天堆土点的面积。
3.被告人黄某甲于2014年在砖厂对面南国生态园度假村承租的林地上用铁皮建设大棚用来堆放煤渣。
4.被告人黄某甲在经营砖厂期间,其砖厂的员工还在砖厂附近南国生态园度假村承租的林地范围内破坏林地非法取土,并堆放于附近林地上。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进行鉴定:饶平县钱东镇三山区林业基本图第I林班1-0小班,地类是乔木林地,林种是水土保持林;钱东镇千果区林业基本图第I林班5-1、5-2小班,地类是乔木林地,林种是生态公益林 。占用的林地面积共计41942.17m2,折64.67亩。其中第一处被挖掘取土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1870.71m2,折17.81亩,原有的植被已造成严重毁坏,但林业种植条件尚未丧失,并已重新种植桉树进行复绿(林木高度在1.4米到3.5米之间);第二处搭盖钢架铁皮屋及取土占用林地的面积9228.51m2,折13.84亩,其中:属于取土部分占用林地的面积5631.05m2,折8.45亩,原有植被已造成严重毁坏,但林业种植条件尚未丧失。其余的搭盖钢架铁皮屋占用林地面积3597.46m2,折5.39亩,已造成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第三处砖厂及铁皮屋占用林地的面积为20842.95m2,折31.26亩。三处合计面积为62.9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黄某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能自愿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