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四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9月2日至同年9月30日,2020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甲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将废渣堆放在连江县**镇**村**寺旁的林地内(被占用林地位于连江县**镇**村000林班02大班010小班,国家级一级生态林,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经司法鉴定,废渣沙石土混合物堆积覆盖的面积计10.84亩,被堆渣占用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连江县林业局证明、**镇**村档案小班一览表等书证;
2. 证人高某某、黄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与辩解;
4.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审批,非法占用和毁坏防护林地数量合计达五亩以上,造成被堆渣占用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 明
检察官助理:蔡庆华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本案已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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