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七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黄某甲从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租用河西公路以东的土地一块(含水面及耕地)限用于从事种植业(或水产养殖),后续约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黄某甲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上述土地上倾倒废土填塘、搭建简易棚等。
2016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上述土地出租给黄某乙等人(均已判刑)用于开办挖机修理及停放点,黄某乙等人后对该块土地上倾倒建筑垃圾、废土等物,并平整硬化,及在部分土地上浇筑水泥,导致7643平方米耕地(水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
目前,上述耕地中除被征用土地外经复耕后基本满足农业生产种植条件。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土地卫星执法检查疑似违法用地图,国土资源涉嫌犯罪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函,关于**镇**村耕地破坏的情况说明,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技术鉴定委托书,地块占用规划用途分析表,萧山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14调整完善版,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复耕整改现场照,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共党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通报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镇**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会议纪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立华、黄建忠、黄某丙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同案犯黄某乙、陈某某、黄某丁、李某某、黄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在家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07页、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某某具结书》各1份
4.支票1张(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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