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三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组团**幢**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4日、2020年4月24日至5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至2012年间,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批准,在本区以自己创办的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购买厂房的名义,以月息1.5至7.5分的高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陈某甲、张某甲、毛某某等四十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9957.31万元。截止案发时,已归还本息人民币 6405.43万元,未归还的金额已达人民币13103.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注销户口证明、公司基本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借条、借据、担保合同、转账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合同、打款凭证、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要求冻结房产交易的函、函、执行裁定书、分配名单、审计报告、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晓娟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陆册、审计报告壹册、补充材料壹份、资金明细表壹份;
3.讯问笔录壹份、认罪认罚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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