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功马弟”、“弟”,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雷州市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8月8日、2014年8月6 日、2015年8月5 日分别三次不间断查封被执行人雷州市建材总厂所有的位于“海霞”公路西边即原雷州市建材总厂旧砖厂南边后夫坡取土区【证号:海府国用总字(93 ) 第006512-08243500428号;四至: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西湖水库小路,面积287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查封期限至2018年8月4 日止。2016年初,城角村以该土地使用权属其所有为由,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成立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黄某乙(在逃)、黄某丙(在逃)、黄某丁(另案处理)等人统一规划,按人户对明知系被雷州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该块土地进行分配。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梁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在分得土地后,明知该地为被查封土地的情况下,仍然陆续在该土地上未经许可建筑房屋。他们在建筑房屋过程中,法院曾经多次张贴查封公告并现场进行阻拦建筑执法,多次遭到现场村民现场干扰。最后,被告人黄某甲在法院查封的土里建筑了房屋,致使雷州市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2.书证: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宗地图、法院支付令、执行裁定书等;3.证人陈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梁某某、黄某辛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致使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就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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