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仙游县盖尾镇芹林村田头店市场附近,将林某某带到该镇**村****号家中,之后黄某甲动手殴打林某某并非法限制其外出,当日下午14时左右,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林某某才得以离开。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黄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