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甲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双岭村上埔社270号旁边的老房子内,依法查获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持有的一把疑似枪支。被告人黄某甲被当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药枪一把等物证;
2.证人黄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5.搜查笔录、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艺娟
检 察 官:李晓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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