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某某镇某某小区*栋.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5年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在某某乡保靖县**乡**村其祖屋中取得其祖父黄某丙(已死亡)持有的一支自制火枪,带至保靖县**镇,后一直保管在其租住屋中。2020年2月16日,黄某甲持该枪在保靖县某某乡打猎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发射器具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2、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20年2月1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为猎捕野生动物,驾驶其五菱宏光面包车,持自制火枪、火药和录音机至某某乡保靖县**乡**村某某水库后的树林中以一种方式吸引野生动物到来,后用自制火枪开枪射击2枪击杀野生动物,至晚10时,共猎捕五只竹鸡、一只锦鸡。经鉴定,黄某甲猎捕的竹鸡为“三有”类野生动物鸡形目稚科灰胸竹鸡,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鸡形目稚科红腹锦鸡。

2月16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猎捕野生动物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把、弹药瓶一个、某某一个、锦鸡一只(已死亡)、竹鸡五只(已死亡)等物证(照片);2.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说明、死亡证明文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王某某、罗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湘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鸡形目稚科红腹锦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判决宣告以前,黄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兵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湖南省保靖县某某镇某某小区*栋,联系电话号码1890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