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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7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住广西天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9日由天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5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6时36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小货车经过天等县宁干乡永乐村永宁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停检查。民警在黄某甲车上查获一支枪支和三粒金属弹丸。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为气步枪改制而成的改制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言飞

检察官助理:李旻鑫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天等县**乡**村**屯**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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